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工程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政发〔201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工程项目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6月7日市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三日
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工程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工程项目(简称“移民工程项目”,下同)的实施管理工作,确保移民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切实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12号)和《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关于印发已建大中型水库移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桂移发〔2009〕17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纳入《红水河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设计报告》范围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移民生产开发等项目。
第三条 移民工程项目按照“市级协调指导、县级具体负责、部门组织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即: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发展改革、移民等部门组织、指导移民工程项目建设各项工作的开展,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各种复杂问题;县人民政府对本县移民工程项目实施负总责,县发展改革、移民等部门负责岩滩库区项目计划编制、实施管理和组织检查验收。按照项目资金来源“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投其资、各记其功”的原则,由县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库区后扶资金和企业资金投资的项目由县移民局组织实施,水利、交通、扶贫、以工代赈等资金投资的项目分别由县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 移民工程项目在列入年度计划前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初步设计文件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移民局组织评审和批复。项目审批内容主要包括:对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查意见、建设或开发规模、投资概算、移民资金补助额度、预期达到的效益目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