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领取IC卡《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各行政服务窗口应在货运车辆通过年审后核发IC卡《道路运输证》。核发办法按照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开展2009年度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审验及道路运输证件核发工作的通知》(深交〔2010〕41号)执行。
十三、粤港出入境货运车辆审验
粤港出入境货运车辆年审参照原省交通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粤港澳出入境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工作的通知》(粤交运〔2006〕1181号)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相关规则开展车辆审验工作,年审时间参照国内运输车辆规定执行。
十四、审验注意事项
(一)货车挂车应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确保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运行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挂车不再要求进行二级维护强制保养和综合性能检测,也不需要进行技术等级评定。
挂车的使用期限以公安交警部门核定的期限为准,审验机构在车辆行驶证的有效期内对车辆进行审验。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且单独办理《道路运输证》的挂车可不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
(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在对车辆进行检测时,发现车辆的外廓尺寸(形状)、核定载重质量数据与《机动车行驶证》数据不符的,应在车辆检测报告上注明。对车辆实际数据与《机动车行驶证》数据不符的,年审不予通过,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经营者提供车辆技术档案内容不齐全的,应责令其改正并检查合格后,再予以年审。
对于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并在车辆技术档案中进行记录的,应责令经营者改正,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处罚后,再予以年审。
对于车辆技术档案数据与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档案数据不一致的,经营者应及时向审验机构报告车辆技术档案资料的变更情况,确保审验机构能及时更新车辆管理档案的相关数据和内容。
(四)根据国务院《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运输的行政许可不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对于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民用爆炸品”或“烟花爆竹”运输企业,原许可机关应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对所属该企业的运输车辆不再组织审验。上述企业可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许可。
(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货车应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GPS);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GPS的重型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2吨的道路货运车辆,含集装箱车、重型自卸车<包括泥头车、运砂车、混凝土运输车>、汽车列车),年审不予通过;新投入运营的车辆需按规定安装后再予办理营运手续。
(六)各行政服务窗口在受理各类申请业务时应查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
(七)各行政服务窗口在验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时,必须登录“深圳信用网”( http://www.szcredit.com.cn/)进行信息比对。
十五、审验要求
(一)货运车辆的年度审验工作是加强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是强化后续监管的重要措施。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年审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