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行政服务窗口在录入相关审核资料时,应首先在省运政信息系统的车辆信息中输入核定报废日期,系统将按如下办法自动生成年审有效日期:
1.对没有输入车辆核定报废日期的,系统将根据车牌号尾数生成年审有效日期。
2.对车辆核定报废日期早于系统根据车牌号尾数生成的年审有效日期的,年审有效日期为核定报废日期。
3.对车辆核定报废日期早于年审当天的,系统会提示核定报废日期已过,不予年审。
4.对已到达报废期限的营运车辆,经公安交警部门检测合格,并在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加盖检验专用章延长有效期的,可在车辆《机动车行驶证》的有效期内对该车辆进行审验,但最长不得超过15年。
(三)行业管理科及行政服务窗口在年审时应对省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进行补充完善:
1.发现审验车辆核定报废日期、行驶证登记日期为空的,应予补录。
2.发现业户法人代表、法人代表联系电话、法人代表手机号、负责人姓名、负责人联系电话、负责人手机、联系人姓名、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人等数据不全或发生变更的,应及时补充调整。
十、签注
对审验合格的车辆,行政服务窗口应对其《道路运输证》进行审验签注。
(一)审验签注
在IC卡《道路运输证》录入当年审验合格记录及审验有效期,并更新相关审验信息。
对于纸质《道路运输证》副本,应在“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中注明车辆技术等级并加盖“审验专用章”。
(二)审验有效期的规则
1.有效期年份为审验当年的下一年。
2.有效期月份根据审验车辆牌号尾数确定。如尾数是“1-9”数字段的,即确定其月份分别为1、2……9;尾数为“0”的确定为10月;尾数为“A-M”13个字母段的,确定为11月;尾数为“N-Z”13个字母段的,确定为12月。
3.有效期日期为有效期月份的最后一天,如有效期月份为2月统一确定为28日。
(三)新投放车辆签注
对新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投放运输的车辆,当年不需要审验,但应在其配发的IC卡《道路运输证》中录入车辆技术等级、当年审验合格记录和其他相关信息,并签注“审验有效期至X年X月X日”。车辆技术等级和审验有效期按以下方法确定:
1.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方法
车辆行驶证登记日与车辆办理营运手续日的时间差不满1年的,不需要进行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统一确定为“一级”。
车辆行驶证登记与车辆办理营运手续日的时间差超过1年的,则需要经过检测确定车辆技术等级。
2.审验有效时间确定方法
审验有效期统一按照本通知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十一、纸质《道路运输证》的审验发放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我省营运车辆只核发IC卡《道路运输证》。新增营运车辆不再配发纸质《道路运输证》,现有营运车辆已配发的纸质《道路运输证》应在车辆年度审验时由各行政服务窗口收回。危运车辆按照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交〔2010〕1113号)要求,仍保留纸质《道路运输证》,与IC卡《道路运输证》并用。
对涉及出省经营确需配发纸质《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经营者应向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相关合同证明,经审核同意后,核发纸质《道路运输证》副本。
十二、IC卡《道路运输证》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