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一违法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地级市行政区的合同违法行为案件;
2.国家工商总局、省局认为应由省局查处的重大、复杂合同违法行为案件。
(二)市级办案机构查处下列合同违法行为案件。
1.同一违法行为发生地涉及本市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的合同违法行为案件;
2.经营者涉嫌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同违法行为案件,且经营者属于银行、保险、电信、供电、供水、供气、有线电视、邮政、医疗机构、房地产等行业的;
3.省、市局认为应由市局查处的较大、较复杂的合同违法行为案件。
(三)县级办案机构查处下列合同违法案件。
1.辖区内除省局和市局查处案件之外的合同违法行为案件;
2.省、市、县认为应由县局查处的合同违法行为案件。
(四)工商所以派出机关名义查办合同违法行为案件的权限由派出机关决定,并报派出机关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规定应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不得交由工商所办理。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合同违法行为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
三、合同违法行为案件线索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监督检查或者受理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和查处合同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办案机构及工商所负责合同违法行为案件线索的具体核查及案件查办工作。
(一)合同违法行为案件线索的登记、受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各自的案源信息管理制度登记受理的合同违法案件线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违法主体(即违法主体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需清晰);
2.有初步的涉嫌违法证据反应相关的违法事实。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投诉、申诉、举报经营者涉嫌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同违法行为案件线索,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订立了合同;
2.所订立的合同是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书面合同。
经营者与消费者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的合同,也是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