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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加强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各地应加强与消委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的协调,开展合同霸王条款点评工作;加强与法院沟通,特别在查处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中,碰到重大疑难问题,应主动听取法院意见,争取法院支持。

  五、加强学习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省局正组织力量对《办法》中具体条文进行研讨,细化操作规程,并拟于今年适当时候举办全系统贯彻落实《办法》培训班。各地应加强学习培训,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提高队伍素质。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贯彻执行《办法》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规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工作意见

  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总体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总体指导思想是:“依法行政、控制风险、慎重处理、稳步推进”。基本原则是要坚持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加强行政指导,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二、合同违法行为案件的管辖

  根据《办法》的规定,合同违法行为主要分为三类:第一,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方法诱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即合同欺诈;第二,以贿赂、胁迫、恶意串通等手段签订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第三,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对于以上三类合同违法行为案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28号令)的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机构及工商所的权限做以下划分:

  (一)省级办案机构查处下列合同违法行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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