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完善登记服务机制
(九)简化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手续。试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主体资格信息互认制度:对已在粤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地区)投资者在省内再投资,其有效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在公证、认证之日起1年内的,可免予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原件,凭公证、认证文件复印件(由原企业登记机关注明“已收取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文件原件”并加盖登记注册或档案专用章)和投资者的书面承诺(承诺其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所载相关信息在此期间未发生变动),即可申请登记。港澳特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可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和有效入境签证,免于提交公证文件。
(十)简化对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件的审核手续。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申请,企业登记机关直接按照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办理各类登记,无需提交涉及审批机关内部审批权限调整的证明文件。除专项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设立分公司的,免于提交外资审批文件。
(十一)积极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区域转移。整体迁移的外商投资企业提出迁出申请,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办理档案移交等手续,无需征得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同意;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收到企业迁入申请及登记档案后,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在异地投资设立企业的,为新设企业出具验资报告的验资机构不受地域限制。已冠省名外商投资企业整体迁移的,允许保留使用企业名称,无需省局再行核准,由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径向省局备案。
(十二)提升外资业务“网上工商”服务水平。加快完善“网上登记注册大厅”服务功能,规范网上业务办理流程,实现外资登记业务全面上线。完善外资网上年检系统和业务流程,提高网上年检工作水平,力争实现外资企业网检率100%的目标。进一步完善外资企业名称远程核准机制,授权地级以上市外资被授权局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冠省名称核准的受理工作。在尚未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授权的县(区)推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登记+网上申请+远程核准”的登记模式,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就近办理登记注册。
(十三)进一步提高工商行政许可效率。深入推进“一个窗口许可”改革,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权。创新机制手段,积极推进外资企业登记并联审批试点,规范食品流通许可。推行格式化审批,统一规范我省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格式和内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商投资汽车销售企业相关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