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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


  (四)进一步鼓励外商扩大投资规模。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化经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母公司属投资《目录》所列产业企业,且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母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鼓励外商以其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为核心组建企业集团。

  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加快发展,促进利用外资结构优化

  (五)大力支持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和优化利用外资结构。积极引导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发展,不断探索完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制度。支持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积极参与外资并购联合审查。鼓励产学研结合发展,支持境外科研组织和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企业或分支机构,支持我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与外国投资者组建产业技术创新企业或设立(兼并)国内外研发机构。鼓励外商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等。

  (六)大力支持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鼓励外商投资现代物流、金融服务、广告服务、会展服务、信息服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支持外商投资的传统服务业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实现规模化、网络化经营。除特别规定外,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及其授权的分公司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外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其他经营性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手续。支持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新兴行业用语。

  (七)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大力支持跨国公司在粤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营运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和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允许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

  (八)拓宽外商投资企业投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鼓励发展信用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境外投资者投资设立从事创业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外资经济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为金融机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和抵押登记、出质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支持建立面向外商投资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为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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