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
(粤工商外企字〔2010〕674号)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外企字〔2010〕94号)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10〕117号),进一步优化我省外商投资环境,不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服务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就全省工商系统进一步服务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外商增加投资
(一)放宽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主体限制。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外国(地区)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合作、合伙企业。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地区)企业或者个人在广东设立合伙企业。外国(地区)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经批准,被并购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外国(地区)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和财团组织在粤投资的,视为经济组织,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其以合资、合作、独资和合伙形式投资设立企业。
(二)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出资限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在公司经营中因原材料、设备、产品等动产交易产生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高新技术成果、商标专用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价出资,支持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暂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允许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
(三)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使用限制。外商投资《广东省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和产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产业创设企业的,企业名称中可以“发展”、“科技”或“实业”等字词作为行业特点表述。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其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置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其中投资《目录》所列产业且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广东)”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