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广告经营单位是否符合法定主体资格条件及依法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要根据
《管理办法》第
七条、
《检查办法》第
六条的规定,对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报纸和期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及事业单位进行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否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是否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是否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等情况;
(二)广告承接登记档案管理、合同管理、广告审查和按照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等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是否按照审批登记的事项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四)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其他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严格规范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申请材料,把好申请材料审查关
发证机关要按照
《检查办法》第
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申请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上没有广告经营单位盖章确认的,应当要求广告经营单位补充和完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广告经营单位,由发证机关签署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意见,并在其《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加贴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标识。
根据
《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
《检查办法》第
八条的规定,参加广告资格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