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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农资经营质量管理行为的工作意见


  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以下分工负责汇集农资商品品种信息工作:

  (1)工商所(分局)负责汇集辖区内未建立电子台帐的农资经营者提供的《农资商品品种信息汇集表》,并于每月10日前使用台帐终端软件(工商用户版),上载至广东红盾网农资市场监管专版;督促已建立电子台帐的农资经营者于每月5日前通过台帐终端软件形成农资商品品种信息,并指导其上传到广东红盾网农资市场监管专版。开展农资商品信息汇集工作后,工商所(分局)不需再使用台帐终端软件(工商用户版)对本地农资经营者逐户建立本辖区的农资商品数据库。

  (2)县(区)工商局、地级以上市工商局按级别管辖的原则,各自负责汇集辖区内农资商品生产企业在粤销售的农资商品品种信息,上传至广东红盾网农资市场监管专版,并督促指导下级工商部门的农资商品品种信息汇集上传工作。

  (3)省局负责汇集省外农资生产企业在粤销售的农资商品品种信息,并督促指导下级工商部门的农资商品品种信息工作。

  (4)省局、地级以上市工商局和县(区)工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下级工商部门具体负责农资商品品种信息的汇集上传工作。

  二、加强行政指导,提高管理效能

  (一)加强对经营者的辅导。

  为加强对农资经营者建立和落实内部质量制度的指导,省局根据《办法》的规定,经广泛征求相关行业协会和经营者的意见,制定了《广东省农资经营者落实质量管理制度行为规范指引》(附件3),对规范农资经营行为,加强农资质量管理提出了建议性指引意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指引的要求,采取培训辅导、宣传教育等多种方式,引导农资经营者、行业协会按照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全面规范内部质量管理行为。

  (二)鼓励生产企业加强质量管理。

  已获得国家计量认证(CMA)或国家审查认可(CAL)从而具备法定检验效力的农资生产企业所设的检验机构,按生产批次出具的产品质检合格检验报告,如该种产品一年内未被相关执法部门抽查发现不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承认检验报告效力。

  (三)鼓励连锁经营和统一配送。

  实行连锁经营的农资企业,可由总部或配送中心对实行统一配送的农资商品的主体资格证明和产品资质质量证明进行统一查验、统一保管,总部或配送中心对经统一查验的农资商品出具附有“连锁查验”标志的销售凭证。已由总部或配送中心出具附有“连锁查验”标志销售凭证的农资商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不再要求连锁经营门店索取和保存该商品的主体资格证明和产品资质质量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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