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农资经营质量管理行为的工作意见
(粤工商市字〔2010〕238号)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4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对农资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销售凭证和缺陷产品处理等农资经营内部质量管理制度的指导,使农资经营各项质量管理制度落到实处,现就规范农资经营质量管理行为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农资经营质量管理行为的规范
(一)关于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制度的有关要求。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检查农资经营者是否对其经营的农资商品品种索取并保存了符合以下要求的票证:
(1)供应商(包括直接供货的生产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原件或由供应商签字、盖章的复印件,下同),包括:
①营业执照;
②经营许可证或专营资格证明文件(法律法规规定专营经营或许可经营的产品)。
(2)产品资质质量证明,包括:
①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
②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③产品登记证;
④由法定检验机构定期出具的同种农资商品的检验报告。
进口商品只需提供进口商检证明作为产品资质质量证明。
(3)证明产品来源的销售凭证,包括:
①销售发票;
②出货单;
③统一配货单;
以上由供应商提供的各种销售凭证只需具备任意一种即可。
各类农资商品索取票证的具体种类及要求,详见附件1。
2.对地处乡村直接面向农民销售农资商品的经营者,因现实条件所限难以获取供应商主体资格证明和产品资质质量证明的,辖区工商所(分局)可对该经营者的供应商进行查验,确认供应商经营资格合法后,在经营者进货台账中注明,即可免予索取上述两项证明,只需索取供应商提供的符合本意见要求的销售凭证即可。
(二)关于落实进销货台账制度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