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绍政发〔2010〕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绍兴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推进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发挥政府统计的整体功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和《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政府有关部门为满足行政管理需要而依法实施的专业性统计活动。
第三条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负责本部门及管辖系统内的统计工作。承担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应负责全行业统计任务,健全行业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 部门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岗位和人员,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部门统计机构在统计业务上接受市统计局的指导。
第五条 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对本部门、本系统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有责任协助市统计局进行查处。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六条 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应报经市统计局审批。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制度应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