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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大学生助学工作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大学生助学工作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0〕145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自2004年7月市政府出台大学助学相关政策以来,绍兴市区已有1121名大学生受到资助。助学工作已成为我市改善民生的一个重要内容,有力地推进了和谐社会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起进一步加大资助力度,同时根据高校招生制度改革情况,对大学生助学工作作进一步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户籍在绍兴市区,通过高校招生计划录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大学生: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含低保边缘户)的子女;
  (二)父母双亡且监护人无力承担上学费用的;
  (三)经济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子女;
  (四)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子女;
  (五)革命烈士子女。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资助或终止资助;
  (一)经审核,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二)就学期间违反校纪校规等有关规定受到处分的;
  (三)高校年度期末有一门以上功课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四)本人申请不愿再接受资助的。
  二、资助学生确认
  凡申请资助的学生需填写《绍兴市区大学生助学申请表》,并通过以下步骤予以确认:
  (一)学校认定。凡符合资助条件的高三学生(含历届生),可在当年的第二学期前凭有效证件以及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签署意见,向所在学校申请大学生助学。学校根据有关要求,审核认定资助的初选名单,签署意见,于学期结束前报市慈善工作办公室。
  (二)部门单位推荐。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本系统的工作职能,推荐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名单,于学期结束前报市慈善工作办公室。
  (三)市慈善工作办公室应及时组织调查审核,在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于每年8月予以确认公布。资助工作按高校录取顺序分批进行。
  三、资助类别和标准
  第一类:考上重点大学的,资助标准18000元,第一学年6000元,第二学年6000元,第三、四学年各3000元。
  第二类:考上普通公办本科高校的,资助标准15000元,第一学年6000元,第二学年5000元,第三、四学年各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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