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农办。负责面上工作的指导,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意见。
(五)市国土局。指派专人进村配合做好农房登记工作;负责拟定农房登记过程中土地认定的具体政策,先行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协调处理登记过程中涉及到土地管理方面的问题,提供1:500村居地形图和土地房屋测绘图与房屋登记机构共享。
(六)市规划局。指派专人进村配合做好农房登记工作;负责提供相关规划成果,农房登记过程中规划认定的具体意见并确认房屋平面图,审核或核发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协调处理登记过程中涉及到规划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
(七)市建管局。根据《
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对拟登记但可能属于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的危险房屋,负责指导房屋质量鉴定。
(八)市公安局。负责出具房屋登记所需的人员身份、户籍情况证明;负责处理登记工作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九)市财政(地税)局。负责落实农房登记工作的调查、测绘、登记、档案管理和权属证书等的资金保障;负责办理房屋转移登记中涉及的完税手续。
(十)市司法局。负责办理涉及赠与、继承、析产(分割)、委托代理、被监护人房屋等申请房屋登记相关事项的公证手续。
(十一)市民政局。负责出具房屋登记所需的当事人婚姻状况证明,会同镇(街道)编制门牌编号,并办理门牌证。
(十二)市城管执法局。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和镇(街道)确认、处理违法建筑。
(十三)市信访局、市监察局。负责在农房登记过程中对涉及来信、来访、纪检、监察方面工作给予指导、支持。
在申请登记前,如需办理交纳税费、出具证明、公证、违法处理等事项的,按各自职责分工,由各相关部门现场服务、先行办理。
六、工作要求
开展农房登记工作,对维护群众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农房登记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量大,越城区政府要牵头组织实施,精心谋划,强化各项保障,协调各镇(街道)开展农房登记工作。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确保市区农房登记工作稳步扎实推进。为推进我市农房登记工作,市房管部门应指定工作机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指导、服务和协调;市财政部门对房屋登记机构和越城区每年给予相应的证书制作、测绘、现场调查等工作经费。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政策,积极慎重,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保证权属调查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房屋事实,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市建设局要抓紧出台“绍兴市区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和具体业务流程,并及早下发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