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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绍兴市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市农办。负责面上工作的指导,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意见。
  (五)市国土局。指派专人进村配合做好农房登记工作;负责拟定农房登记过程中土地认定的具体政策,先行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协调处理登记过程中涉及到土地管理方面的问题,提供1:500村居地形图和土地房屋测绘图与房屋登记机构共享。
  (六)市规划局。指派专人进村配合做好农房登记工作;负责提供相关规划成果,农房登记过程中规划认定的具体意见并确认房屋平面图,审核或核发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协调处理登记过程中涉及到规划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
  (七)市建管局。根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对拟登记但可能属于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的危险房屋,负责指导房屋质量鉴定。
  (八)市公安局。负责出具房屋登记所需的人员身份、户籍情况证明;负责处理登记工作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九)市财政(地税)局。负责落实农房登记工作的调查、测绘、登记、档案管理和权属证书等的资金保障;负责办理房屋转移登记中涉及的完税手续。
  (十)市司法局。负责办理涉及赠与、继承、析产(分割)、委托代理、被监护人房屋等申请房屋登记相关事项的公证手续。
  (十一)市民政局。负责出具房屋登记所需的当事人婚姻状况证明,会同镇(街道)编制门牌编号,并办理门牌证。
  (十二)市城管执法局。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和镇(街道)确认、处理违法建筑。
  (十三)市信访局、市监察局。负责在农房登记过程中对涉及来信、来访、纪检、监察方面工作给予指导、支持。
  在申请登记前,如需办理交纳税费、出具证明、公证、违法处理等事项的,按各自职责分工,由各相关部门现场服务、先行办理。
  六、工作要求
  开展农房登记工作,对维护群众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农房登记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量大,越城区政府要牵头组织实施,精心谋划,强化各项保障,协调各镇(街道)开展农房登记工作。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确保市区农房登记工作稳步扎实推进。为推进我市农房登记工作,市房管部门应指定工作机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指导、服务和协调;市财政部门对房屋登记机构和越城区每年给予相应的证书制作、测绘、现场调查等工作经费。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政策,积极慎重,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保证权属调查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房屋事实,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市建设局要抓紧出台“绍兴市区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和具体业务流程,并及早下发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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