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绍兴市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
(绍政办发〔2010〕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权,探索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的处置机制,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绍兴市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村房屋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财产权为出发点,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规范农房产权管理,促进农房产权交易和处置,为我市农村改革发展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自愿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登记种类、程序、要件和范围等,由农房登记申请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农房登记手续,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的房屋权属受法律保护。
(二)先地后房原则。农房登记应遵循房地一致的原则,申请人须凭房屋所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办理房屋登记。
(三)集中申请原则。由镇(街道)牵头,以行政村为单位集中统一申报。
(四)统一登记原则。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由房屋登记机构统一登记,建立统一的房屋登记簿并实行统一管理;实现农房与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同平台、分类登记,不再另设房屋登记平台或登记系统。
(五)简便简易原则。简化房屋登记程序,为农房登记提供便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降低登记成本。农房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公告、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档案管理等程序办理。
(六)实事求是原则。对农村房屋审批手续不齐、超建现象等情况,有关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结合现状妥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