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9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补贴价值100元服务券。
第三类,市区80周岁以上、独居(子女在市区外)且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以及子女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有效照顾(子女弱智、肢残、重病等)的高龄老年人,个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券,政府给予20%的补贴,但每月最高补贴暂定不超过100元。
第一、二两类对象不重复享受,入院集中供养对象不再享受服务券补贴。
市区服务券价值每小时报酬不低于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并随着最低小时工资的调整而调整。服务券的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鼓励发展民办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组织。积极鼓励投资创办各类养老服务实体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评估确认的居家养老服务实体,可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税收优惠政策按《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绍政发〔2009〕34号)文件执行,并建立政府以奖代补机制,根据从业人数、服务老人数、服务质量和工作绩效,经量化考核后奖励;对“星光老年之家”必要的运行经费给予保障,市财政对市区内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村,根据其工作开展情况给予每村每年1万元以内的补助。
3.切实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管理。各地要成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规范行业行为,建立对各类养老服务组织(机构)资格评估机制以及服务机构的质量评估和监管机制等,实现服务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加强行业自律,各养老服务组织(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制订奖惩措施,实现规范服务。
4.建立健全日常安全工作制度。通过对服务人员、服务义工、服务对象进行安全、自救自护教育,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要建立风险防范制度,健全重大安全事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理,确保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倡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参保以服务人员和第三者(被服务人员)为标的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地可以招标或协议形式,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5.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机构)要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的服务队伍,积极鼓励和支持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组织(机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建立“义工”制度,采取邻里结对、亲属结对、党员结对等形式,按照就近、自愿原则,建立相对固定的结对服务关系,明确职责,做好注册登记工作。要采用“时间储蓄银行”等形式,积极引导低龄健康老年人参与为老“义工”服务。积极引入社工制度,科学界定居家养老服务中职业社会工作者的岗位和职责,加强对社工专业人才的吸纳与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