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绍政发〔2010〕52号)
为加快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根据全国老龄办等十部委《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和市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绍政发〔2009〕34号)精神,现就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加快建立城乡一体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到2012年,全市实现城乡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普遍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社区依托“农村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简称“星光老年之家”,下同)全面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同时大力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到“十二五”末,所有城乡老年人基本得到养老服务。
二、主要内容
(一)生活照料服务:在家庭赡养、子女亲属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的基础上,为老年人提供日托、陪医陪护、配餐送餐、代理购物、家政服务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医疗护理服务:通过社区各类医疗服务资源,建立健全社区老年人健康档案,提供健康咨询、康复护理、疾病预防、健康体检等服务,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建立老年医院,并在社区医疗站开设老年病床。建立为老服务热线,满足老年人求助需要。
(三)文化娱乐服务:通过开办老年电大、老年学校,举办专题知识讲座、学习书法绘画等形式,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同时要开放图书阅览室、老年活动室、各类体育设施,组织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
(四)精神慰藉服务:通过社区专业社工、老年协会、志愿者等人力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探望聊天、心理咨询、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等心理护理服务;帮助老年人协调家庭、社会关系,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权益保障服务。
三、基本任务
(一)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促进机制
1.建立健全适度普惠的补贴制度。绍兴市区范围内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及补贴标准:
第一类,低保或低保边缘困难家庭中60岁以上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一般每人每月补贴价值200元服务券;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一般每人每月补贴价值100元服务券。其中低保孤寡老人入住敬老院或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各类养老机构的,按现行城镇“三无”对象补贴标准予以补贴,不重复享受居家养老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