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加强儿童司法保护。在执法和政府儿童公共服务、公共资源配置中落实儿童优先和最大限度保护儿童利益的原则。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以及利用或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违法犯罪活动,控制侵害儿童的各类刑事案件的发生。对未成年人犯罪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给予有别于成人的保护。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坚持未满16周岁儿童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儿童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对政府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及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未成年吸毒人员,与成年人分别收容、收戒。切实加强对涉及儿童的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保护儿童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加大对用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惩处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7、加强对儿童财产权益的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8、加强对儿童的社会保护。实施治安专项整治行动,教育引导儿童远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预警信息工作,定期发布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警信息。开展“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村)”创建工作,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行机制。依托社区(基层)法律工作网络,综合运用教育、服务、管理、帮教等手段,完善矫治制度,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进行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加强市工读学校建设,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
9、提高儿童的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加强儿童法律知识教育,开展自救自护和防范技能培训,增强儿童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安全意识,提高防范侵害、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能力。
10、完善对特殊群体儿童的处理制度。保障解除羁押、服刑或收容教养期满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加强工读学校的建设与管理,探索专门学校教育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保障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
(五)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进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2、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
3、逐步完善救助制度,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建立5岁以下贫困家庭儿童和残疾儿童生活津贴制度。
4、重视发展面向流动、留守儿童的公益服务设施。
5、保障孤儿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提高孤儿的家庭寄养率和收养率。市儿童福利院在现有规模上增加200张床位,有条件的区县建立和完善儿童福利院。
6、增加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保障16岁以上残疾儿童的平等就业权利。
7、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市、县依托民政部门的救助站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场所);保障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及服刑人员子女的平等受教育、医疗、就业的权利;促进单亲儿童健康成长。
8、每个街镇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的儿童社会工作者。
策略措施:
1、提高面向儿童的福利保障供给能力和水平。将为儿童办实事纳入市政府民生工程,加大财政对儿童福利的投入并逐年增加,逐步建立儿童福利普惠制度。完善儿童福利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实现儿童公共服务均等化。
2、完善儿童医疗保障体系。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医疗合作的框架内,完善儿童基本医疗保障政策。逐步提高各级政府对城乡居民医保的补助水平和总体筹资水平,相应提高城乡儿童医保待遇。进一步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率,逐步扩大儿童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提高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3、建立儿童医疗救助制度。对大病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实施大病慈善救助制度。对符合救助规定的贫困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按政策规定予以救助。
4、建立和完善受人口流动影响的儿童保护服务机制。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将流动儿童的管理纳入当地规划和政府民生项目之中,为流动儿童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提供基础。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的服务网络,提供服务留守和流动儿童的社区学习、娱乐、活动场所。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
5、加强服务儿童的社工队伍建设。政府出资购买公益岗位,为社区配备专兼职社会工作人员,每周提供不少于48小时的服务。
6、建立孤儿和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福利制度。全面落实孤儿的最低养育标准制度,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就业、住房等多个方面的需求。孤儿参加城镇儿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负担。完善孤儿收养制度,鼓励社会助养,建立和完善家庭寄养监督、支持和评估体系,提高寄养孤儿的教养质量。建立服刑人员子女的替代养制度,为服刑人员子女的生活、医疗、教育、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7、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建立0-6岁残疾儿童特别登记制度,完善残疾儿童报告制度。继续推进政府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工程,对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给予政府补贴。推进建立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和使用技术培训,增强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8、加强对处境不利儿童的救助和保护。加强流浪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保护。建立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保障制度。探索流浪儿童的早期预防干预机制,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采取多元投入,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医疗、教育、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六)儿童与环境
主要目标
1、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环境,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2、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不断改善。农村安全饮水普及率达80%,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95%。
3、强化对儿童食品、用品的质量监督,确保儿童食品用品安全性。儿童的学习用品、食品、玩具质量抽查合格率均达到95%,儿童乐园游娱乐设施安全性能检查合格率达到100%。
4、推进儿童环保知识教育和参与环保活动。开设校本课程,在校学生环保知识知晓率达到100%,绿色校园创建率达80%。组织学生参与保护环境各类创建活动。
5、提高儿童活动场所、文化设施的建成率、利用率和服务质量,以城镇社区和村为单位普遍建成儿童快乐(友好)家园。
6、构建学校、社区、家庭三结合的儿童保护体系与网络。保障儿童交通安全,提高儿童活动场所等进出口处交通标识设置率和幼儿园、中小学门口的交通路口儿童优先通行标识的设置率。
7、加强儿童心理康复中心建设,市和有条件的区县建成儿童心理康复(咨询)中心。
8、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9、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策略措施:
1、倡导和树立“儿童优先”原则。将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大对儿童事业的投入;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保护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贯彻落实有关儿童生存、受保护和发展的法律法规,形成尊重儿童、爱护儿童和教育儿童的良好社会风尚,推动形成全社会保护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环境。
2、改善儿童生存和发展环境。加快人居环境建设,发展面向儿童服务的社会事业。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加强农村卫生状况改善和综合整治力度。建立儿童环境污染监测网,确保主要持久性有机污染和重金属暴露水平符合国家标准。强化对环保的执法监督,大力治理环境污染,重点保护饮用水源,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和质量,增加人均公共绿地占有率。
3、鼓励儿童参与环境建设。广泛开展环保知识宣传,提高儿童爱绿护绿和环保意识,引导儿童积极参与“绿色南京”建设。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社会公益活动和与儿童发展相关的社会环境建设。政府及有关方面研究出台涉及儿童的政策、规划、计划和项目,应当听取儿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4、加强儿童产品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儿童产品的研究,完善婴幼儿食品用品的国家标准,儿童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标准要高于成人产品。建立儿童产品准入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严禁不合格或存有安全隐患的产品流入市场。建立婴幼儿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对儿童产品监测,实行实时动态监测,对违规者加重处罚力度。市、区县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大型游乐设施质量检测和监控,并组织不定期的抽查,完善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
5、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商业行为。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禁止母乳代乳品、营养品、保健品以及各类助学用品的广告宣传和推销,避免误导儿童和家长,保证儿童健康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