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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转发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打造中国人才与创新名城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3、把握基本原则,坚持服务保障创新驱动战略的政策导向。坚持公正司法,始终把公正司法作为司法的灵魂和生命,通过公正高效审理案件营造保护创新制裁侵权的诚信环境。坚持平等保护,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技术交流合作、人才引进、高端研发机构引进。坚持利益平衡,正确处理激励科技创新和鼓励科技运用的关系,制止权利滥用和非法垄断,支持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坚持鼓励创新,对涉及创新创业的合同效力认定按照“非禁即可,非限即许”原则,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对行政机关实施的鼓励创新行业的各种行政措施,依法予以支持;科技企业和科技人员在创新创业中可能涉及的罪与非罪的界限予以正确区分,依法保护科技企业及人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坚持与时俱进,密切关注科技创新创业的新动向,准确把握创新驱动战略的内在需求,依法保护技术“引进消化”之后的再创新成果,确保不同阶段司法审判的价值取向、裁判尺度与我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相适应。

  二、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有力保障创新驱动“八项计划”、“十大突破”实施措施的落实

  4、认真审理涉科技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纠纷,全力保障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园区先行”是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关键措施,全市法院要妥善审理因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创新创业人才特别集聚区)、大学科技园、新兴产业创新基地、科学城、国际企业研发园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中引发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建筑工程施工、加工承揽、房地产租赁买卖等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综合运用调解、判决等司法方式尽快化解矛盾纠纷,全力保障创新创业载体按期保质建成和正常运营。以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导向,妥善审理创新型园区投资、产权流转纠纷。

  5、妥善审理科技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纠纷,营造良好“引智”环境。审理涉及领军型科技创业、高层次科技创新、科技型企业管理专家等高级人才的竞业禁止纠纷、劳资纠纷,要坚持既维护高层次人才正当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企业正当合法利益的原则。认定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注意审查用人单位是否拥有商业秘密、被限制者是否掌握或知悉商业秘密并负有保密义务、双方是否约定有竞业补偿费、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以及是否实际支付等因素。依法认定创新创业人才的新型收入分配方式,依法保护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年薪制、股票期权制、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转股权等条款的法律效力,促进创新创业人才的合理流动。对创新创业人才的专利申请纠纷、发明人和设计人署名权纠纷、奖励报酬纠纷,要准确区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合理界定企业与技术人员之间的权利归属与边界,促进和解合作,切实保护高新技术人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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