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的通知
(2012年)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根据《
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控制线结算标准:
(一)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贵州省人民医院、贵州省肿瘤医院统筹基金支付结算控制线标准调整为非持证人员4800元,持证人员6500元。
(二)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贵阳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贵阳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十四医院统筹基金支付结算控制线标准调整为4500元。
(三)贵阳市妇幼保健院统筹基金支付结算控制线标准调整为4300元。
(四)新增的三级医院: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贵阳市第五人民医院、贵医白云医院、贵州省骨科医院、贵阳市口腔医院统筹基金支付结算控制线标准调整为4300元。
(五)二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结算控制线标准调整为4000元。
(六)二级乙等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结算控制线标准调整为2800元。
(七)一级(50张及50张床位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结算控制线标准调整为1800元。
(八)一级(50张床位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结算控制线标准调整为1100元。
二、调整住院次均费用年终补助第一上限标准
(一)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贵州省人民医院住院次均费用年终补助第一上限标准调整为13700元。
(二)贵州省肿瘤医院住院次均费用年终补助第一上限标准调整为26400元。
(三)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贵阳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贵阳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十四医院住院次均费用年终补助第一上限标准调整为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