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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五家单位郑州市政府性资金存款与商业银行政府性贷款挂钩激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将政府性资金,政府各部门及相关经办机构管理的公共性基金(资金),各部门、各单位账户上沉淀的财政性资金,政府性融资平台资金,全部纳入统计管理范围。具体包括:
  (一)社会保险基金存款。包括各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存款、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支出户和收入户的各项存款。
  (二)财政专户资金存款。指除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外的其他所有财政专户资金存款。
  (三)各部门、各单位账户上沉淀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上滞留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存款。
  (四)住房公积金存款。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五)专项维修资金存款。业主交存的商品房屋(含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及拆迁安置房屋)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六)各政府性融资平台在商业银行的存款。
  (七)其他公共性资金和准公共性质的资金。
  三、商业银行贷款范围
  商业银行对政府融资进行的贷款。主要指对市级政府融资平台的贷款。
  四、挂钩激励办法
  为实现政府性资金存款效益最大化,实行政府性资金存款与商业银行政府性贷款挂钩办法,即商业银行给政府性贷款新增越多,政府性新增存款增加越多;商业银行给政府贷款规模越大,政府性存款越多。
  (一)政府性存款的指标政府性存款余额是指某一时点在商业银行的政府性存款总和。存款增量是指在商业银行政府性存款期末余额减期初余额。
  (二)商业银行贷款的指标政府性贷款余额指某一时点商业银行对政府性贷款尚未归还的贷款总额。贷款增量是指商业银行对政府性贷款期末余额减期初余额。
  (三)政府性资金存款与政府性贷款挂钩激励办法根据新增政府性贷款比重、政府性贷款分配指标、政府性贷款余额占政府性贷款总额比重、政府性余额存贷比等指标评价,将新增政府性资金存放与商业银行新增政府贷款额、市政府分配的政府性贷款等指标进行挂钩。
  1.政府性资金存款规模。每年纳入激励范围的政府性存款规模根据当年政府性存款收支情况确定。
  2.年度商业银行政府性贷款指标。每年年初由政府给各商业银行分配政府性贷款指标,并作为政府性资金存款增减调整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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