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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概算。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新建、扩建、改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五条 地震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提供咨询等服务。
  第十六条 地震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地震部门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加强对农村房屋抗震设防的指导,增强农村房屋抗御地震破坏的能力。
  第十八条 地震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
  (二)违反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三)对未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办理审批手续的;
  (四)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或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震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造成实体性不良后果、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已经完成施工图设计尚未开工,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
  (三)工程开工后,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拒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工程开工后尚未改正的,处二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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