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2011〕第19号)
《邢台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邢台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项目建设和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震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分类管理、科学确定、依法监管的原则,全面提高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能力。
第五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由地震部门负责确定,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确定。
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交通、通信、水利、电力工程和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工程、重要社会建设工程、工业设施等,具体工程按照省政府和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类》确定的范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