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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旅游业管理办法(2011修订)

邢台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2003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19日《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旅游业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2011年12月26日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18号公布)

  第一条 为促进旅游业的发展,规范旅游业管理,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旅行社条例》和《河北省旅游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业或进行旅游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旅游经营者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从事旅游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发展所利用,能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文化艺术和民俗风情等。
  第四条 发展旅游业实行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企业经营,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鼓励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旅游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
  第五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旅游发展规划和市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经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制定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环境保护、森林资源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监督与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旅游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旅游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负责全市旅游资源普查、规划,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工作;
  (三)对全市旅游宾馆(饭店)、旅行社、旅游(区)点、旅游车(船)公司等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治理旅游环境和秩序,监督检查旅游服务质量,查处违反有关旅游法律、法规的行为,保护旅游者的安全,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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