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学校和公办幼儿园作为食堂的管理主体,要加强对食堂食品卫生的监管,确定校内专职人员监管食堂,保证食堂食品卫生,确保学生饮食安全。
第十九条 教育、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扶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和公办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额度的经费,用于减免学生学费和补助学生生活费等支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长沙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申请表
2、长沙市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花名册
附件1
长沙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申请表
学
生
基
本
情
况
|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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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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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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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
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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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团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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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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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
(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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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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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
(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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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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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经
济
困难
状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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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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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校
价
格
临
时
补
贴
评
审
小
组
意
见
| 校长(园长)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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