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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学校和公办幼儿园作为食堂的管理主体,要加强对食堂食品卫生的监管,确定校内专职人员监管食堂,保证食堂食品卫生,确保学生饮食安全。

  第十九条 教育、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扶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和公办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额度的经费,用于减免学生学费和补助学生生活费等支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长沙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申请表

  2、长沙市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花名册

  附件1
  长沙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

人口

班团

职务

父亲

单位

(职业)

家庭地址

母亲

单位

(职业)

邮编

联系

电话

 

困难

                                 

 年  月  日

校长(园长)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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