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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遗留安置用地出让工作管理的补充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遗留安置用地出让工作管理的补充意见
(长政办发〔2011〕10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遗留安置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11〕7号),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遗留安置用地出让工作管理,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利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遗留安置用地出让工作管理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对已按照原有政策补偿安置的,各区政府应根据原有政策要求,做好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生产安置用地和生活安置用地核查清算工作,明确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安置用地数量、已安置人数及用地数量、待安置人数及剩余土地等情况。

  核查清算后,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安置用地有节余的,节余部分的遗留安置用地可按照长政办发〔2011〕7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市场化运作或出让处置。若已批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生产生活安置用地仍不足用以安置村民的,由各区政府依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的规定统筹安置。已批的村民生产生活安置用地应优先用于未安置村民的生活安置。

  二、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明确在遗留安置用地依法挂牌处置后向村集体经济组织返还一定比例商业用房、用于安置村民的住宅用房等相关交易条件和开发条件的(以下称安置挂牌条件),应就返还面积、户型、每户面积、住房套数、物业形式、楼层等予以明确,形成初步方案报区人民政府预审后,由村民大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并征得全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再按程序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将所设安置挂牌条件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在遗留安置用地挂牌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安置挂牌条件连同村民大会的决议在遗留安置用地挂牌出让须知中一并公示,为落实安置房的返还等政策要求提供依据。

  三、对于在遗留安置用地出让方案中设置了安置挂牌条件的,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返还一定比例或面积的商业用房和住宅用房的条款。市城乡规划局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报建图中应明确以上商业和住宅用房的建筑面积以及具体分割析产部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办理开发项目预售手续时,应审查安置挂牌条件的落实情况,并先将项目中用于返还的商业和住宅用房部分从预售建筑面积中剔除,优先办理该部分房产的分户发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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