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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郊区学前儿童看护点安全管理工作基本要求》的通知

  1.选址。园舍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开设看护点所属居(村)委及周边居民无异议。严禁在污染区、危险区、噪音大的区域或附近设置看护点。

  2.出入口。设有独立进出的大门,大门前要有醒目的机构标志,看护点不得擅自用“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的名称命名,幼儿活动场所及周边环境无安全隐患。

  3.面积。每班幼儿活动室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若活动室与寝室共用,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4.活动室。幼儿活动室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

  5.厨房。有独立的厨房,配备冰箱、水池等基本设施,满足幼儿食品的烧煮、存放、加热需求。远离垃圾箱、粪池等污染源。

  6.厕所。有独立的儿童厕所,具备洗手、通风照明条件。

  7.通道。楼梯、走廊及其他安全通道设置合理,有充足的照明,疏散标志明显,确保畅通。

  (二)常规设施设备安全要求

  1.消防设施。每层楼不少于两个灭火器(2KG,ABC干粉)且放置合理,正常有效。厨房须配备符合要求的灭火器。

  2.电器设备。各类用电设备与线路、开关相匹配,符合安全标准。照明设备正常有效。应急照明灯每层不得少于一盏。

  3.技防设施。应当在看护点出入口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并经公安部门评审验收,安排专人实时监控,及时报警。监控视频记录应保存30天。

  4.生活设施。配备适合儿童年龄特征的木质桌、椅、儿童床。桌、椅、儿童床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得存在尖角、裸露在外的铁钉等可能对儿童造成伤害的安全缺陷。

  5.卫生设施。配备流动水洗手设备、肥皂、毛巾架(架间距应满足毛巾间不相互接触与交叉)、每生专用毛巾、口杯等。配备卫生保健箱,并备有创可贴、医用纱布、医用棉花、医用棉签、医用绷带、胶布、医用乳胶手套和压舌板、体温计、外用药(红药水、75%酒精)等。配备常用的消毒药物和消毒设备。

  6.游戏活动设施。各类玩具应符合安全、卫生、无毒要求。玩具数量基本保证幼儿活动需要,玩具架、图书架等须安全、牢固且便于儿童取放。

  三、看护点工作人员基本条件

  (一)看护点工作人员实名制管理。举办者应将看护点聘用的看护人员、保安、食堂工作人员及其他勤杂人员等基本情况造册(应注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原户口详址及现在居住地址等)及时上报辖区派出所,协助派出所对人员开展背景审查,办理居住证,纳入实有人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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