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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四)预算年度终了六个月内,财政部门对各部门报送的部门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对重大项目进行绩效再评价;财政部门组织对本级年度预算执行总体绩效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价,撰写综合绩效评价报告;综合绩效评价报告、部门及其项目绩效评价基本情况总结要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 对预算部门年度未能完成的项目或项目效果暂不能体现的项目评价情况,应在部门绩效评价报告中对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但不能因此影响部门绩效自评报告提交。
  第四十五条 预算部门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编制报送绩效自评报告的,要向财政部门说明原因,否则不予列入下年度预算。

第九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部门预算和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要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总结分析,逐步完善财政支出绩效指标体系。
  第四十七条 预算部门要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和优化本部门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措施,要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部门预算支出管理的意见,督促部门落实。
  第四十九条 评价结果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以加强社会公众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督。
  第五十条 预算部门要将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和竞争性分配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逐步实现部门所有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的公开透明。
  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将本级财政综合支出和再评价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章 绩效问责

  第五十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问责是指政府及授权部门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对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以致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规定标准的下级政府、本级预算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实行绩效问责。
  第五十三条 预算绩效问责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要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客观事实,以全面真实的绩效管理信息为依据,确保绩效问责的客观公正。
  (二)科学规范。要合理确定绩效问责事项,科学界定相关主体的责任,按照规范的问责程序实施问责。
  (三)公开透明。绩效问责的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利用多种方式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五十四条 预算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对预算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实行绩效问责:
  (一)不按规定编制预算绩效内容的;
  (二)由于预算绩效内容编制问题造成预算决策失误的;
  (三)预算执行过程中,绩效未按预定目标同步实现或发生偏离的;
  (四)财政支出结束后,绩效达不到市政府通过、市人大批准的预定目标的;
  (五)财政支出整体绩效评价结果达不到规定档次的;
  (六)不能按规定履行相关预算绩效管理职责、绩效评价工作组织不得力、发生违反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或事项的;
  (七)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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