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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一)编制本单位预算建议计划、预算绩效说明书和绩效预算草案,按规定时间报送主管部门审查和汇总;
  (二)具体执行本单位绩效预算,并对其执行情况实施跟踪;
  (三)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绩效预算执行和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四)对本单位财政性资金使用效果实施绩效自评,并向主管部门报告自评报告;
  (五)负责公开本单位预算的绩效结果情况。

第三章 三年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预算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国家和省市县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滚动编制未来三年部门事业发展计划。部门三年事业发展计划主要包括:
  (一)部门职能和工作任务说明;
  (二)部门中长期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三)围绕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所要开展的具体工作和项目;
  (四)完成项目所需的条件和拟采取的措施,包括技术和技能、资金投入、人力资源、其他资源方面的需求、实施计划和措施。
  第十二条 年度工作计划是部门三年事业发展计划的年度实施计划。预算部门要依据部门三年事业发展计划编制下一预算年度的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部门三年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包含的项目要单独编列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项目的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根据目标制定详细的分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需求预算建议计划。
  第十四条 预算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编制完成部门未来三年事业发展计划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报送财政部门。

第四章 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是指根据政府战略规划或部门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测算确定并计划在预算规定期限内达到的财政资金使用效果。包括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支出的预期效果、出预期效果对政府相关政策目标的贡献程度。
  部门及其项目的绩效目标要与部门职责相吻合,与事业发展计划中的绩效目标相衔接,目标设置应科学可行、准确具体、简洁明了。
  第十六条 绩效指标是反映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状况,衡量目标实现程度,揭示财政支出管理和使用中存在问题的可量化考核工具。绩效指标要针对绩效目标编制,分为产出指标、效果指标和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产出指标反映部门根据既定目标完成的产品和服务情况;效果指标反映与既定绩效目标相关的、财政支出预期结果的实现程度;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反映服务对象对财政支出效果的满意程度。
  绩效指标要与绩效目标密切相关,要尽量使用反映最终结果的指标,指标设置应科学合理、充分量化、便于考核。

第五章 绩效预算编制

  第十七条 绩效预算是按照绩效思想和原则编制并包括清晰的事业发展计划和明确的支出绩效目标、绩效指标的预算。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分别编制对政府总支出、部门总支出、项目支出的政府绩效预算、部门绩效预算和项目绩效预算。
  项目绩效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和财政部门安排的对下转移支付支出。
  第十九条 预算部门要在编制部门预算建议计划的同时,编制部门和预算项目的预算绩效说明书。
  部门预算绩效说明书要列明部门职责概况、部门总目标和指标、总支出、总体项目安排等情况,说明部门支出必要性、可行性和有效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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