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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建立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各监管部门要抓紧研究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为重点推行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实现从奶源、采购、生产、出厂、运输到销售终端的全程有效监管,确保对产品在任何环节都能快速辨别真伪。2011年底前完成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建设和有关标准、法规的制定,并逐步在乳品行业推行电子信息追溯系统。
  三、强化责任追究,确保监管措施落到实处
  各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作,及时发现、依法取缔非法经营乳制品的“黑窝点”。对大要案件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进一步建立健全案件查办管理机制。为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对乳品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要进一步强化企业责任,树立诚信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各监管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有关安全意见规定,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购、生产、经营乳品,以及未按照规定进行索证索票验收造成无法溯源或未验证产品真伪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要依法高度从重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措施
  (一)加强乳品质量工作督导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乳品监管的督促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各州(市)2011年对县级督查不少于2次,省级2011年对州(市)级督查不少于1次。
  (二)加大乳品质量工作宣传力度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积极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对严重威胁人民群众饮食健康安全的典型违法案件要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震慑不法行为。要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检举揭发乳制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努力在全社会营造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良好氛围,提升我省乳制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加强信息报送和通报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要认真收集乳制品质量信息,形成半年和年度专项工作总结,分别于2011年6月和12月内上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食品生产单位及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在乳品或含乳食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要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要及时查清来源;检出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的,有关监管部门要立即向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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