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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四)强化流通环节乳制品监管(责任部门:省工商局)
  加强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主体准入监管。依法规范乳制品经营主体资格,严格乳制品经营主体准入许可和登记行为。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并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对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非法经营乳制品的,依法进行处罚。
  加强流通环节乳制品日常监管。加大乳剖品市场巡查力度,定期开展监督抽查,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乳制品经营诚信记录,确定本地重点乳制品经营单位名单,对其实施重点监管。建立健全乳制品经营者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
  加强流通环节乳制品的质量监督和抽样检验工作。加大流通环节乳制品质量市场准入和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流通环节乳制品和含乳食品质量的抽样检验工作,加大对流通环节乳制品、含乳食品质量安全的抽检范围和频次。特别是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企业、大中型超市为重点对象,明确监管责任人,实行每周抽检;对小超市、食杂店、零售商等经常抽检。
  (五)做好乳品质量风险监测和评估(责任部门:省卫生厅)
  省卫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监测手段,结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我省实际,合理布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重点加大对乳品中三聚氰胺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频次,结合其他部门的抽检、监测信息,及时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和抽检、监测信息,一旦在乳品中发现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要立即组织风险评估,发布科学预警。
  (六)严管三聚氰胺市场(责任部门:省工商局)
  在三聚氰胺批发商到零售商的流通全程建立销售实名登记等制度,防止三聚氰胺产品及其废料流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饲料生产加工企业。
  (七)完善乳品质量追溯制度(责任部门:省工商局、商务厅、质监局)
  逐步建立乳制品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详细收录包括银行开户名和账号在内的有关信息,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工商食字[2010] 213号)要求,自2011年6月起向有关乳制品进货单位提供验证验票查询服务。
  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各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对乳品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的具体要求,并做好各环节的衔接,增强记录的可追溯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购入乳制品时,应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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