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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按照“谁许可、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审核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资质条件,严把准入关。确保只对取得工商登记并达到《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五有一符合”规定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发放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只对符合《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5号)规定的生鲜乳运输车辆发证。对已发证的生鲜乳收购蛄和运输车辆,于2011年4月底前重新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取缔。
  强化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强化对奶畜养殖场(户)、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有关生产、经营、监测等各项记录的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违禁添加行为。督促奶畜养殖场(户)、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建立进货台账,运输车辆必须随车携带交接单,实现生鲜乳质量安全全过程追溯。
  建立生鲜乳收购站信用档案。于2011年7月底前将所有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名单及检查情况上网公布并及时更新,要将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收购站和运输车辆列入“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结合《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各地制定的抽检方案,加大生鲜乳的抽检频次和范围,确保每年对所有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至少抽检1次;加大奶畜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对饲料中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三)从严监管乳制品生产企业(责任部门:省质监局)
  要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进一步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禁止以承包、转包或租赁乳制品生产企业等方式逃避监管,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依法严格限制乳粉分装生产行为。对新建乳制品生产企业,省质监局要严格审核把关,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于2011年2月底前按照修订后的生产许可审查条件进行重新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公布名单。对撤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当地政府要采取吊销营业执照、收回税务发票、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企业非法开I生产。全面彻底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的“黑窝点”。
  乳制品企业必须对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三聚氰胺等检验。质监部门要对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加强监督抽检,抽检比例不得少于所有批次的15%;要对企业出厂产品每周进行抽检,对抽检出问题的乳制品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要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审核。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要严格落实驻厂监督制度,对行政区域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派员驻厂监督,指导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特别要监督企业对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批批检验,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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