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
(二)经市民政部门或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领取《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汕头市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优待证》的特困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
(三)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
(四)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托儿所(不含校办企业和教职员工家庭);
(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七条 垃圾处理费征收遵循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分为居民类和非居民类,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按照规定收费标准实行按月征收。
缴费人属自来水公司供水的,由收费单位委托供水部门(以下简称代征单位)征收,其他缴费人由收费单位直接征收。
第八条 居民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户计费,按照以下方式征收:
(一)对供水直抄到户的居民户,有使用并需缴纳水费的,按户征收垃圾处理费(每一水表视为一户);水表用户在中心城区拥有2套以上房屋,且能够证明均为该用户自住的,按1户计征垃圾处理费;
(二)一表多户的,经收费单位核定,按实际居住(租住)户数征收;
(三)实行二次供水的物业管理小区或总表对口供水计费的村居(社区),由收费单位核定户数后,代征单位按照核定数量一次性向总表用户统一征收。
物业小区或村居(社区)的管理单位必须履行缴费义务,对其管理服务辖区内的居民住户和商户按颁布的收费标准收取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用工单位有集体宿舍的,经收费单位核定居住的属于暂住户口的员工人数后,按标准向用工单位征收。
第十条 非居民类垃圾处理费按照不同收费对象,实行按人数、经营面积和垃圾产生量征收: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实行按人数征收。
独立使用水表的,以上一年度末单位在编人数按不同收费标准征收。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或多个水表的(办公大楼或写字楼),按各单位员工人数总量由收费单位核定后,由代征单位向大楼管理单位征收。
(二)商贸经营单位(含门店摊档)按照经营面积征收。
沿街经营门店(摊档)分餐饮娱乐服务业和非餐饮娱乐服务业,由收费单位按规定收费标准核定各经营单位的收费额进行征收。
前店后居或下店上居的沿街门店(摊档),暂按市自来水总公司对其用水类别比例确定其收费额进行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