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业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煤矿瓦斯(煤层气)防治和开发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要本着为企业服务的原则,简化程序,加快整合技改煤矿行政审批和证照变更等工作进度。整合技改矿井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对在规定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改造期间违法生产的,要坚决取消其整合资格,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六、加强科技创新,切实为煤矿瓦斯防治提供技术支撑
  推进科技创新,是实现煤矿瓦斯(煤层气)防治和开发利用工作总体目标的重要支撑。密切关注国家关于煤与瓦斯突出机理、低透气性煤层瓦斯抽采、低浓度瓦斯输送利用和乏风利用、煤层气井压裂效果评价及裂缝监测技术、煤层气采收率技术、深部煤层的煤层气开采技术等技术和工艺的研究成果,充分发挥煤矿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和有关科研机构的骨干作用,继续通过国债资金、安全费用提取、瓦斯治理专项资金等方式,组织好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好有关示范工程和科研项目,加大技术研发与装备研制力度,加大先进适用技术和工艺推广力度。进一步完善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咨询服务,开展技术培训、安全评价和瓦斯等级鉴定等专项技术服务。抓紧建设和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并在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率先应用,切实增强全省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积极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国外先进的瓦斯防治与开发利用技木和管理经验,加快推进我省煤矿瓦斯(煤层气)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同时,在煤层气开发利用方面引入竞争机制,广泛吸引国内外、省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参与我省煤矿瓦斯(煤层气)防治和开发利用工作。
  七、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切实促进煤炭工业安全发展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煤炭资源整合、煤矿整顿关闭、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组织开展煤矿瓦斯治理的职责。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煤矿企业瓦斯防治、隐患排查治理的指导监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煤矿瓦斯治理作为监察重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从严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全省范围内,凡是发生较大事故的煤矿,一律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决定》(云政发[20051]185号)等规定,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有关证照,限期整合重组;凡是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煤矿,一律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57号)等规定,依法予以关闭。全省所有高瓦靳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矿井,凡是未实行先抽后采的,一律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等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有关证照,限期达到瓦斯防治标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