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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业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煤矿瓦斯(煤层气)防治和开发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煤矿瓦斯(煤层气)防治和开发利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做好这项工作,是各地、各部门和企业的共同责任和任务。省工业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云南煤监局、省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协调机制,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煤矿瓦斯(煤层气)防治和开发利用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巩固和发展煤矿瓦斯(煤层气)防治和开发利用的工作成果。
  省工业信息化委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从煤炭行业管理、技术经济政策等方面,进一步强化我省煤矿瓦斯(煤层气)防治和开发利用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从清洁能源发展的角度,统筹做好我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二五”规划及煤矿瓦斯地质图编制工作,大力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工作。省安全监管局要指导监督全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和开发利用工作。云南煤监局要依法履行国家监察职责,对全省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抓好煤矿瓦斯(煤层气)防治和开发利用工作。
  各煤矿企业是煤矿瓦斯防治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有效防范瓦斯事故的根本措施在于先抽后采、综合治理。要坚持采煤与采气一体化,地面与井下相结合,治理与利用相协调,切实做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
  三、加强瓦斯开发利用政策支持,切实促进煤矿瓦斯(煤层气)和煤炭资源协调开发强化先抽后采是防范煤矿瓦斯事故的治本之策,也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根本性措施。充分利用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推进我省煤矿瓦斯(煤层气)开发利用工作。把煤矿瓦斯抽采,包括井下抽采和地面开发,作为一项重点任务和关键环节,全力推进,重点突破,努力实现煤炭开采前瓦斯抽采利用的最大化。
  进一步理顺煤矿瓦斯(煤层气)开发利用体制机制。按照一个开发主体采煤采气一体化的原则,继续妥善解决好煤炭和煤层气矿业权重叠的间题,积极扩大煤层气开发利用领域。对采煤与采气是不同矿权主体的,鼓励采煤与采气企业采取股份制等方式进行合作,实现采煤采气一体化发展;对采煤与采气是同一个矿权主体的,鼓励成立专门的采气企业,对采气企业实行独立核算,享受国家有关煤矿瓦斯抽采的优惠政策。
  全面落实煤矿瓦斯(煤层气)开发利用有关政策。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国煤矿瓦斯地质图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能煤炭[2009]11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17号)等国家和我省已经明确的煤矿瓦斯(煤层气)开发利用有关优惠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同时,继续研究制定更加积极的配套措施,推进煤矿瓦斯(煤层气)抽采利用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坚决推进先抽后采。全省所有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矿井,必须按照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切实做到先抽后采,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矿井、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要求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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