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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海口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已经2011年11月10日十四届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冀文林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海口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海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监察、审计监督、行政复议以及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等已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和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市、区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授权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权责法定、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廉洁高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部门有协助的义务。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具有法律知识、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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