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电力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遵守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好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方面的纠纷。依法监督电力市场,及时检查电力设施建设、发电量计划执行和电网统一调配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建立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与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物价、林业、公安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机制,及时会商处理电力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需要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进行公告。严格控制涉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审批,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含管线共同沟)内不得开建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项目。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有关作业和电力设施周围规定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须制定安全措施并依法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加大对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哄抢或者盗窃电力设施器材设备,以及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和盗窃电能的违法行为。
(五)保障电力用户合法权益。规范供电行为,不断提高供电能力和供电服务水平,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积极开展专项治理,严格执行中止用电相关规定,保证用户持续用电和安全用电。建立电力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作出处理。
(六)推进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加快建立电力行政执法体系,加强电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深入推进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严格电力行政执法程序,正确行使电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扎实抓好保护电力设施、反窃电、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维持正常供用电秩序等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积极开展电力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不断规范电力行政执法行为。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和电力企业要建立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联合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具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检查。认真做好电力行政处罚款项的管理工作。
四、切实加强电力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明确电力管理职能分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作为我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全市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管理的相关工作。为加强对电力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将市电力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更名为市电力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负责协调解决电力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重大问题。电力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筹措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市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从电价外附加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差别电价收入和其他财政预算中安排。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监管,严格实行专款专用,用于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培训和示范项目,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