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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的通知

  (一)组织宣传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召开座谈会、编印宣传材料、举办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条例》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积极引导群众和企事业单位自觉遵守《条例》各项规定,努力营造学习贯彻《条例》、维护发供用电秩序的良好氛围。
  (二)开展学习培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各类培训班,对各级电力行政执法人员、电力企业等进行专门培训,并加强考核检查,确保培训取得实效,切实提高正确运用《条例》开展工作的能力,规范电力管理,保障电力安全稳定。
  (三)完善配套制度。结合《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抓紧制定出台有关配套规章制度,对现行有关电力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完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要加快制定电力供应与使用、电力设施保护、电力用户权益保障和电力监督管理等具体实施办法,编印管理工作手册。各县(市)区也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修订有关配套制度,不断加强电力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为电力事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扎实推进电力监管执法工作
  (一)加强电力规划与建设管理。认真做好全市电力发展规划和电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有机衔接,依法组织安排预留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含管线共同沟)。加快推进电网建设,对纳入规划的电力建设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确保项目稳步推进。加强电网建设项目优化设计,积极采用节能型、紧凑型等技术,尽量减少占用土地等自然资源。积极推进城市居民小区电力“一户一表”改造工作,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生活用电需求。
  (二)强化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有序、高效的电力需求侧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定期开展用电管理评价工作。按照国家政策和规定制定发电量计划,制定并公布有序用电方案,优先保证居民生活和重要用户用电。认真做好迎峰度夏(冬)等关键时期和关键地区的电力保障工作。大力提倡节约用电,强化电力供应和使用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差别电价或者惩罚性电价,依法限制用电或者终止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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