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11年5月25日经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11年7月29日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做好
《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条例》的重要意义
1994年,我市颁布实施了
《条例》,对于促进全市电力事业发展,推动省会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电力管理工作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2011年,我市对
《条例》在电力监督管理职能、供电双方权利义务、旧住宅区供电设施改造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对电力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力供应与使用等方面作了更加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电力监督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促进我市电力事业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抓好
《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全面推进电力监督管理工作深入开展,确保
《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广泛开展
《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