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
(二)符合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保障条件的;
(三)具有市区非农常住居民户口满3年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的新就业无房人员以及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转让申请家庭名下房产,申请之日前超过5年的现无房户; (四)在绍兴市区已办理《浙江省居住证》且实际工作满3年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应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因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作为共同申请人。
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
(二)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
(三)已领取公有住房拆迁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四)政策规定不得申请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或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五)新就业无房人员需提供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六)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和当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浙江省居住证》;
(七) 因病转让名下房产的,需提供经卫生部门核实的由市区三级甲等医院或市区三级以上专科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其提供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不符合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初审符合的,应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