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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超标电动自行车防盗备案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集中登记阶段(11中旬至明年1月底)。各地要参照台州、湖州的做法,既备案又上牌,并根据省公安厅交管局统一制定的牌证样式,对前期摸排出来的所有超标电动自行车开展防盗备案登记和上牌工作。
  (四)长效管理阶段(明年2月1日起)。各地综治、公安、工商、质监、经贸、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开展综合治理,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行驶、停放、看管等环节进行严查严管,建立长效机制。公安交管部门要将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管理,进一步完善备案登记和号牌管理机制,实行信息化管理。
  四、职责任务
  (一)宣传部门。负责协调市级新闻媒体,结合打击整治“两抢两盗”犯罪专项行动,积极宣传超标电动自行车防盗备案登记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综治部门。负责加强对防盗备案登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并将其纳入对各地的综治考核内容。
  (三)财政部门。负责将全市防盗备案登记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管理,并对资金进行审核和监管,确保资金全面、及时落实到位。
  (四)公安部门。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牵头、协调、指导等日常工作;研究制定全市工作方案和宣传方案,会同综治、宣传等部门加强宣传发动、检查指导等工作;安装超标电动自行车防盗备案登记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工作人员信息采集、录入等业务培训;开展防盗备案登记工作,加强路面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盗窃超标电动自行车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加大生产质量监管力度,督促企业按规定对电机和车架进行编码,并提供车辆合格证,从源头上为防盗备案登记工作提供保障。同时,加大对无证生产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打击力度,确保进入我市销售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具备合格证及电机号和车架号。
  (六)商贸部门。负责督促超标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对购车人信息进行登记报备,实行销售实名制管理。
  (七)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对超标电动自行车交易市场和销售点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配合商贸部门落实超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实行销售实名制。
  (八)建设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规划、完善居民住宅安全设施和存车处,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监督、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履行服务合同,提高防范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认真组织做好超标电动自行车停放、看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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