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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

  (二)国土部门发现违法违规用地后,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将违法违规用地情况及时告知或移送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制止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予受理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管部门不得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工商、环保、卫生、文化等部门不得发放有关执照和许可证,对登记后实施违法违规用地的企业,不得办理证照年审及验证换证等有关手续;供电、供水、供气部门对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工地或工程设施不予供电、供水、供气,对私自接水、接电等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人民银行和银监系统要将企业违法用地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和客户风险预警系统。
  (三)农业、林业部门要重点做好对基本农田和林地的保护监管工作,水利、交通部门要重点做好涉及占用河道、公路等区域违法建设的监管查处工作。
  (四)公安机关对国土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除案情重大、复杂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并书面通知国土部门;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将案卷材料退回移送部门。国土部门在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时,可根据需要请求协助,公安机关应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违法当事人依法从严处理。对当事人阻碍国土部门依法执行任务或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国土部门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视情应派员介入。
  (五)监察部门对国土部门移送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部门;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部门并退回案卷资料。要加强对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联动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对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进行配合查处的职能部门进行督办和问责。
  三、完善制度,严格实行对违反土地管理行为的责任追究
  (一)建立违法用地预警和领导约谈制度。全市各乡镇(街道)年度内所辖区域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由市(县)国土部门排序。比例达到5%时,由市国土局提出预警;达到10%以上或虽未达到10%,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市监察局联合市国土局约谈该乡镇(街道)行政主要领导,约谈内容包括有关土地违法违规情况、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和意见,通报土地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告诫其后果责任,责令该乡镇(街道)限期整改。确保全市当年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不超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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