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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
(绍政办发〔2010〕161号)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落实耕地保护责任,规范用地秩序,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
  严格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是各级政府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目标,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解决耕地保护和用地保障矛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对违法违规用地的查处力度,土地执法氛围得到明显改善,但违法违规用地现象依然严重,违法违规用地案件高发态势还未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土地执法监察对保障发展、保护耕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积极从体制、机制上着手构建解决违法违规用地屡禁不止问题的办法,建立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落实责任,切实增强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合力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全面承担起本区域内土地管理、违法用地处置的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应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对拒不拆除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牵头,组织规划、建设、国土、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进入司法程序的,由法院裁定后依法组织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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