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动态管理。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实行定期评测,动态管理。由市农业局依据农业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试行)》和本意见提出的示范要求,对示范社进行定期考评。符合条件的示范社,享受市级财政扶持和项目政策倾斜等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下一年申报资格。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十二五”期间,市、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示范合作社开展农业标准化建设和科技推广;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和农产品加工、仓储、销售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产品包装、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农业机械、农产品运输设备购置;信息服务、人才引进和培训;信贷贴息等。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三)加强金融服务支持。已经成立“政银保”的区,适当放宽条件,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政银保”形式获得贷款。合作社所经营产品已经列入当地农业政策性保险品种范围的,允许以合作社为单位参加农业保险。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用贷款,可以合作社的资产担保,也可以由合作社承贷,支持合作社成员发展产业。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依照《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组建资金互助社,以服务社员为宗旨,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产品、销售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以及土地附着物等抵(质)押担保贷款;探索通过合作社成员互保共保的形式向银信部门贷款。
(四)支持参与涉农项目建设。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农经发〔2010〕6号)的要求,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生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装备保障能力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有关财政资金项目和中央预算投资项目。凡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均应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通过项目倾斜,不断加强合作社引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和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载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