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规范的财务管理。一是规范会计核算。认真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独立建帐,各类帐簿设置规范、齐全,定期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并接受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二是配好财会人员。会计人员需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正副理事长、理事、监事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本社财会人员。三是建立成员帐户。主要记录该社成员的出资额、该社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以及盈余返还和剩余盈余分配金额,确保合作社产权明晰。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四是规范盈余分配。提取公积金后的可分配盈余,按章程规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其中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60%。
(四)有严格的经营管理体系。一是严格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定规范的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建立生产档案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二是畅通销售渠道。与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或配送中心等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或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三是加强品牌建设。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主要产品拥有注册商标。
(五)有较强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合作社的载体功能,服务带动农户发展农业生产,形成产销连接比较紧密的利益共同体。重点搞好“六统一”服务: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开展加工、运输、储藏等服务,统一技术指导和培训,统一注册(使用)商标和包装,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统一销售价格或统一销售成员产品。示范社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80%以上,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主要为成员服务,与非成员交易的比例低于合作社交易总量的50%。
(六)有明显的经营效益。社员数量要达30人以上,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资产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年营业额在30万元以上。成员收入比当地未入社农户高30%以上,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申报。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和示范标准要求,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自评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后,择优推荐上报至市农业局。市农业局进行复核评审,提出初选名单,提交市政府审定后,公示并授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