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误担保业务发展的原则。在规范整顿期间,经登记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参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可正常经营业务。
(三)坚持操作简便快捷的原则。在规范整顿期间,融资性担保公司需变更相关事项的按便捷原则审批,除当次增资超过2000万元、变更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或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由省金融办审批外,其他变更事项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持批文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可根据自身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自主选择保留、重组、合并、转型(退出融资担保业务经营)等方式规范整顿。其中,采取重组、合并或转型方式规范整顿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申报登记时要提交其对存量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处理方案,确保妥善处置存量业务。
(五)未申报登记、申报登记未获确认、规范整顿结束后未通过验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并将按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其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局曾昭武副局长(主持工作)、曾祥钳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经贸局、财政局、公安局、工商局、人行佛山中支、佛山银监分局分管领导组成。工作组下设验收审核小组,组长由曾祥钳兼任,成员由工作组成员单位、各区指定部门以及市担保业协会等单位业务骨干组成。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组织专门力量,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规范整顿工作顺利完成。
(二)深入发动,加强培训。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使各融资性担保公司理解并主动参与规范整顿工作,选择最适合自身发展的规范整顿方式。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局牵头,市担保协会配合,组织召开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动员、培训会议,加大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的宣传,深入学习
《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和《省规范整顿方案》,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努力完成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整顿工作,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