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步骤
(一)公告。定于10月12日在《佛山日报》发布规范整顿公告。
(二)登记。融资性担保公司到注册地所在区指定部门(除南海区为区经贸局外,其他区为区金融办,以下称区指定部门)递交申报登记申请材料;由各区指定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审核,发出予以确认登记或不予以确认登记的回执。登记期限至11月22日止(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登记期限到期后3个工作日内,各区指定部门将登记名册和情况报市政府金融工作局汇总,市政府金融工作局汇总后报省金融办备案,并抄送市相关部门。
(三)自查与整改。融资性担保公司申报登记经市政府金融工作局确认后,按规定参加规范整顿,并对照
《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自查,对存在不符合
《实施细则》的问题逐项进行整改。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各区指定部门对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自查与整改情况给予指导。对规范整顿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由监管部门按规定进行查处。
(四)审核验收。融资性担保公司完成自查与整改后,向市政府金融工作局申请验收,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局组织审核验收小组提出初审意见,报省金融办审核验收。
(五)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经省金融办审核验收并获取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凭经营许可证向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六)规范整顿完成。全市列入规范整顿范围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含分支机构)完成审核验收后,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向省金融办报送书面总结。经省金融办审核确认后,全市规范整顿工作即告完成。
融资性担保公司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注册地同在我市辖区内的,由总公司一并申报登记与审核验收;融资性担保公司总公司注册地在我市辖区外的,其分支机构待其总公司获登记确认后,持总公司获登记确认回执等资料,到所属区指定部门预登记。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要严格按照
《实施细则》的要求组织开展规范整顿工作,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要制定验收工作制度,严格按制度开展验收审核工作。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整改后期聘请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应符合市政府金融工作局规定的条件,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另行制定中介机构准入标准,统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