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佛府办函[2010]8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部署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佛府〔2010〕147号)精神,为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各区要在对城乡低保对象发放联动机制临时物价补贴的基础上,再按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增加发放两个月(2010年11和12月)的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金。有条件的区可将补助对象放宽到低保临界家庭或适当提高补助金额。
二、适时调整2011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各区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印发佛山市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2004〕98号)要求,适时对本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调整。确保从2011年1月1日起,本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要达到本区2010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