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加大安全生产领导力度。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定期分析本地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治理重大安全隐患。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是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在执法人员、装备、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常深入企业、深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解决重点问题,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二)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制。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和较大以上事故指标考核,严格实施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制,强化安全生产过程考核。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力度,发挥好安全生产考核激励约束作用,将考核结果与评优晋级及干部任用挂钩。
(三)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较大事故,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重特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加大安全事故查处和督办力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权,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按事故等级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实施委托乡镇(街道)安全执法并提高执法能力,完善和落实事故约谈、事故通报、事故结案和事故责任追究报告备案、事故定期分析制度。
(五)加强检查落实,确保工作措施到位。各区、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本辖区、本单位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各区安委会、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市安委会报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