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市安委会办公室的议事协调和政务督查作用,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重点行业(领域)联席会议作用,强化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的职责,安监、公安、消防、建设、交通、质监、海事、国土、农业、卫生、教育等部门要每年牵头开展不少于2次的联合执法行动。建设安委会成员单位监控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公安、消防、交通、安监等成员单位的监控、检测系统,实现监控信息资源共享。
(三)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级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市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区、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要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按照市、区政府的要求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管具体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发现安全隐患、违法行为和安全事故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四)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要加大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保障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废弃物处置等各环节监管,加强企业自动化改造提升工作;结合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政策引导,推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接入,强化企业现场管理;建设重点车辆卫星定位实时监控系统,完善道路交通现代化监管手段,建立道路设计、新建、改扩建和功能变更的安全审核机制;加强市政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源头治理,加大城中村消防通道、设施改造力度;加强水上交通安全救援体系建设,组建水上消防、事故抢险救援队伍,提高水上事故处置能力;建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信用体系,建立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系统,督促检查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与落实。
(五)加强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建设多部门联手、多领域运行、跨区域协调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监察新机制。制定细化、量化的执法监察考核标准,推动执法监察工作深入开展。加大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有色冶金、防雷等重点行业(领域)以及地铁、学校、商场、旅游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